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9830號
債 權 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國帥
債 務 人 郭世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零玖拾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2014/10/21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
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 使用至2016/04/18止
,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27090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
,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
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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