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8796號
異 議 人 蘇歐環
異議人因債權人蔡忠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
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 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
二、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1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 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民國105年7月11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 ,異議人遲至民國105年8月3日始提出異議,本件支付命令 已於民國105年8月1日確定,債務人所提起之異議已逾法定 期間,依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