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6739號
KSDV,105,司促,16739,201608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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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6739號
債 權 人 彭威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子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 訟法第509 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 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於聲請狀僅載債務人郭子萌之住所為高雄 市三民區,未載明正確及完整之地址,經本院裁定命限期補 正到院,然債權人於民國105年6月20日收受該裁定後,迄今 仍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一份在卷可參,是債務人所在 不明,須公示送達為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 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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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