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劉坤泰
相 對 人 綠大地電動機車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俊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八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資方(綠大地電動機車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以分四期匯款之方式,給付勞方劉坤泰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佰捌拾元,給付方式以上開金額除以四,分四期(即每期新臺幣參萬伍仟貳佰肆拾伍元),按月於(一百零五年)七月、八月、九月、十月之月底(如遇假日提前一工作日入帳)給付各期款項,如有一期未付者,視為全部到期」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前因給付薪資爭議,於民國105年7月18 日成立勞資爭議調解,相對人同意依主文所示內容,給付聲 請人新臺幣(下同)140,980元。詎相對人嗣後並未依調解 內容履行,聲請人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就 上揭調解成立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 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 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有下列各款 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 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 行為。(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 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 勞工局105年7月25日高市勞關字第10536161500號 函暨所附 105年7月18日勞資爭議調解會議記錄1份在卷為憑,且核該 調解會議紀錄內容,與聲請人上揭主張相符,是聲請人以相 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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