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5年度,45號
KSDV,105,勞執,45,2016080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45號
聲 請 人 洪建泉
相 對 人 綠大地電動機車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俊聖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案件編號一O五三O九三九O一號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資方同意給付積欠勞方工資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玖佰壹拾貳元,約定分兩期以匯入勞方之花旗銀行苓雅分行六六九一O六三七三七號帳戶方式給付,第一期於民國一O五年六月三十日給付新臺幣柒萬元,餘額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壹拾貳元於民國一O五年七月二十九日給付清償完畢。」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關於薪資給付之勞資爭議事 件於民國105年6月13日在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委 員會達成調解,調解內容為:有關本案積欠工資之爭議案, 資方同意給付積欠勞方工資新臺幣(下同)129,912元,約 定分兩期以匯入勞方之花旗銀行苓雅分行6691063737號帳戶 方式給付,第一期於105年6月30日給付70,000元,餘額59,9 12元於105年7月29日給付清償完畢。惟相對人並未履行,故 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 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 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勞資爭議 ,業經高雄市政府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調解方案,並 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及在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人 提出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案件編號1053093901號勞資爭議調 解紀錄可查。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方案如期履行給付義 務為由,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合於首揭規定,應予准許。三、據上論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 法第21條第2項、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1/1頁


參考資料
綠大地電動機車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