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5年度,43號
KSDV,105,勞執,43,2016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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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43號
聲 請 人 黃宥駿
相 對 人 綠大地電動機車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俊聖
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八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相對人應給予聲請人積欠工資新台幣壹拾萬參仟伍佰肆拾捌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關於薪資給付之勞資爭議事 件於民國105年7月18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 會達成調解,調解內容第2、3為:資方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 103,548元,以分四期匯款之方式,分別於7月、8月、9月、 10月底匯入(遇假日應提前一天工作日入帳),如有一期未 付者,視為全部到期,勞方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惟 相對人並未履行,故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 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 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業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上開調解方案,並經勞資爭議 雙方同意在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市政府勞工 局105年7月25日高市勞關字第10536161500號函及所檢送之 上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稽。則聲請人就調解方案第2 、3點,於相對人未依調解方案給付之部分,聲請強制執行 ,核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 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郭文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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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綠大地電動機車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