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42號
聲 請 人 三浦正人
相 對 人 速碼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崇瑞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
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⒈資方(即速碼國際有限公司)同意105 年7月31日前,依法給付…。勞方三浦正人105 年4/1 日至4/22日工資,共計新台幣30,439元。」之調解成立內容,於新臺幣叁萬零肆佰叁拾玖元之範圍內,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經第三人高雄 市政府勞工局(下稱系爭勞工局)於民國105 年6 月20日調 解成立,兩造同意相對人於105 年7 月31日前應給付105 年 4 月1 日至同年月22日(下稱系爭期間)薪資,計新臺幣( 下同)30,439元。詎相對人迄今分文未付,爰依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 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 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調解成立,係指調解方 案經勞資雙方同意並在調解紀錄簽名者而言,此觀同法第19 條前段即明。經查,兩造關於系爭期間薪資之勞資爭議,前 經系爭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如主文所示之 調解結論,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於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 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5 年6 月23日函文暨所附之高雄 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可稽(見本院卷第3 至4 頁 ),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方案履行其義務,據以 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三、據上論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 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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