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5年度,41號
KSDV,105,勞執,41,2016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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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古艮玉 
相 對 人 速碼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崇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四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資方同意105年7月31日前,依法給付勞方古艮玉105年4月1日至4月20日工資,共計新台幣23,504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因工資未給付爭議,聲請人聲請調 解,依兩造間於民國105年5月24日成立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3,504元,其給付方 式為相對人應於105年7月31日前給付。詎相對人未於105年7 月31日前給付聲請人,且相對人迄今未給付,爰依勞資爭議 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 明文。又所謂調解成立,係指調解方案經勞資雙方同意並在 調解紀錄簽名者而言,此觀同法第19條前段即明。經查,兩 造關於給付工資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 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如主文所示之調解結論,並經勞資爭 議雙方同意於調解紀錄簽名,有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5年6月 23日高市○○○○00000000000號函、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5 年5月24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稽,聲請人以相對人未 依上開調解方案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 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第60條第 3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朱慧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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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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