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27號
聲 請 人 李雅筠
相 對 人 綠大地電動機車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俊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6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綠大地電動機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綠大地電動機車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 法第239 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