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04年度,18號
KSDV,104,醫,18,2016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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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蔡郭珍美
  法定代理人 蔡博文     同上
  訴訟代理人 康清敬律師
  相 對 人 劉濟郝
  相 對 人 陳慧宜     同上
  相 對 人 吳婷琬     同上
  相 對 人 國軍高雄總醫院 同上
  法定代理人 呂慶祥     同上
  相 對 人 周紹庭     同上
  相 對 人 劉京翰     同上
  相 對 人 林曉琪     同上
  相 對 人 林凡閔     同上
  前列劉濟郝陳慧宜吳婷琬、國軍高雄總醫院、周紹庭
  劉京翰、林曉琪、林凡閔共同
  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泰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醫移調字第2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105年8月1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協商室一調解
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王 琁
  書 記 官 張玉茹
  調  委 柯彩燕
到庭和解關係人:
  聲請人蔡郭珍美法定代理人 蔡博文
  聲請人訴訟代理人     康清敬律師
  相對人劉濟郝陳慧宜吳婷琬、國軍高雄總醫院、周紹庭
  、劉京翰、林曉琪、林凡閔共同訴代歐陽珮律師
和解成立內容:
一、兩造同意就系爭醫療事件所生之醫療費用新臺幣( 下同) 玖
  拾柒萬伍仟壹佰陸拾伍元( 計算至104 年11月30日) 及損害
  賠償壹仟壹佰貳拾陸萬肆仟壹佰捌拾壹元互不請求。
二、聲請人同意撤回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業務過失傷害等案
  件(105年醫偵字第9號)之刑事告訴,並當庭出具撤回告訴狀
  ,交由相對人自行遞狀撤回。
三、兩造就本件系爭醫療事件業經成立和解,本件假扣押( 105
  年度司裁全字第796號)裁定原因已經消滅,相對人同意聲請
  撤銷本件假扣押之裁定,並當庭出具撤銷假扣押裁定之聲請
  狀,及撤回上開假扣押執行程序(本院105年度司執全字第
  537號)之聲請,均交由聲請人自行遞狀。聲請人並同意被告
  領回假扣押(105年度存字第1066號)之擔保金參拾參萬元。
四、聲請人同意本件假扣押強制執行撤銷後,一周內聲請人蔡郭
  珍美願自相對人醫院遷出,遷出費用由聲請人自行負擔。相
  對人並同意拋棄自104年12月1日起至聲請人遷出醫院止所生
  醫療費用,不向聲請人請求。
五、兩造就起訴事實及住院過程中所涉其餘民、刑事請求權均拋
  棄,原告日後如生死亡結果,亦不得再為民、刑事之請求。
六、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筆錄經當庭交兩造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蔡博文
           聲請人訴訟代理人   康清敬律師
           相對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律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書記官      張玉茹
              法 官      王 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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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