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231號
KSDV,104,訴,2231,201608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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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31號
上訴人  張家富 
被上訴人 陳田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田義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5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
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
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0定有明文。再按當事人對於本訴及反訴一併提起上訴時,
其上訴利益應合併計算(最高法院77年度第14次民事庭會議(二)
決議意旨參照)。經查,本件上訴人係對於本訴及反訴一併提起
上訴,經核其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8, 960元
【計算式:(12,361元-現租金10,453元)×12月×10年=228,
960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364,440元【計算式:(現租
金10,453元-7,416元)×12月×10年=364,440元】,上訴利益
總計為593,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併為通知應補正上
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朱慧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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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