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72號
原 告 林棟銘
訴訟代理人 張賜龍律師
複 代理人 侯捷翔律師
被 告 林沛緹
訴訟代理人 吳泳禎
被 告 林慧虔
林娟儀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作錦
被 告 林棟欽
訴訟代理人 許高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