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672號
KSDV,104,訴,1672,2016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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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72號
原   告 林棟銘 
訴訟代理人 張賜龍律師
複 代理人 侯捷翔律師
被   告 林沛緹 
訴訟代理人 吳泳禎 
被   告 林慧虔 
      林娟儀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作錦 
被   告 林棟欽 
訴訟代理人 許高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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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