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171號
KSDV,104,訴,1171,201608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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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71號
原   告 洪秀娟 
被   告 廖瑞祥 
訴訟代理人 李宜樵 
訴訟代理人 傅國庭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 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高雄簡易庭104 年度雄補字第1772號撤銷調解 事件(後改分105 年度雄調簡字第2 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 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5 年4 月14日 ,裁定在該撤銷調解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之訴訟程序,而 該調解事件已因原告撤回訴訟,並經被告同意而終結,業經 本院調卷核閱在案,是依職權將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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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