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73號
原 告 樺園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正忠
訴訟代理人 張秀玲
洪國欽律師
李倬銘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李怡德
訴訟代理人 趙寶貞
黃勇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
臺幣(下同)1,278,544 元,嗣於民國105 年8 月1 日具狀擴張
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1,924,9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107
元,經扣除原告前已繳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後,尚應補繳裁判
費6,4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435 元,逾期
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家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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