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瑞濂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龍峻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維格餅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92,098元,應繳裁
判費為251,6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簡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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