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33號
上 訴 人 國立旗山高級農工職業學校
法定代理人 徐震魁
送達代收人 鍾瑞彬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原鼎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建字第133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聲明將
原判決廢棄,其上訴利益為額為新台幣586,55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簡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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