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97號
原 告 陳坤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天庇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097號返還土地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敗訴部分,其訴訟
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17,25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68,6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
並繳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