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3年度,104號
KSDV,103,建,104,2016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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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04號
上 訴 人 萬機鋼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俊彥
被 上訴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8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4,016,272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335,064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裕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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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機鋼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