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3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谷海
上列受刑人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
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谷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谷海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 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3 月確定,並於民國 104 年3 月14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5 年8 月19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5 年10月20日 ,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瑞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