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3135號
KSDM,105,聲,3135,2016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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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1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刑人 黃一哲
具 保 人 江詠晴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
5 年度執聲沒字第12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詠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黃一哲因妨害風化案件,經具 保人江詠晴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 萬元後,並經檢察 官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 第1 項、第118 條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聲 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 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 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104 年度簡字 第45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有上開刑事裁判附卷 可參。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 案,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有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臺灣屏 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函暨其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 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 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 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明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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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