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8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惠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105 年度執聲字第1843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簡惠華所有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均沒收。其他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簡惠華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俱為侵害商標權 之物品,均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商標 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固有規定。然 按:「中華民國104 年12月17日及105 年5 月27日修正之刑 法,105 年7 月1 日施行。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 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刑法 施行法第10條之3 定有明文;基此,於100 年6 月29日修正 、自101 年7 月1 日施行之商標法第98條關於沒收之規定, 自105 年7 月1 日起即不再適用,應回歸適用上開新修正自 105 年7 月1 日施行之現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又按:「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之 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 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 規定。」「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 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 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可知檢察官以被告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 客體,僅限於符合上開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 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其中販賣如附表編號2 所 示之物部分,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所 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 ,綜合所犯罪名並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 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第1 項 之規定,於104 年3 月3 日以103 年度偵字第24511 號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期滿未經撤銷;另販賣如附表編號1 、3 至5 所示之物部分,則經同署檢察官以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執行 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編 號2 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俱係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商標之物品之事實,有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見警卷第39頁 ),且俱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 卷(見偵卷第23頁),並有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佐(見偵卷 第4 頁),此部分聲請核與刑法第38條第2 項及刑事訴訟法 第259 條之1 規定相符(按:聲請書所引法條雖有未當,然 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旨並無不同,應予更正),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至其他扣案如附表編號1 、3 至5 所示之物雖經鑑定有侵害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盧森堡商普瑞得有限 公司、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及韓商三星電子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前揭公司)商標權之虞(見警卷第24、33頁、偵 卷第53頁),然因檢察官認被告販賣附表編號1 、3 至5 所 示之物非與前揭公司已註冊商標相同或相類似之商品,復前 揭公司於被告販賣期間尚未取得使用於行動電話保護套之商 標權而為不起訴處分,此部分扣案物品自非仿冒前揭公司商 標之物;又被告販賣附表編號1 、3 至5 所示之物之犯行並 非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處分,該扣案物品亦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之規定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 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1 項、第2 項、第259 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唐照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翠蘭
附表: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
│1 │仿冒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之行│30件│
│ │動電話保護套 │ │
├──┼────────────────────┼──┤
│2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之行動電話保護│62件│
│ │套 │ │
├──┼────────────────────┼──┤
│3 │仿冒盧森堡商普瑞得有限公司之行動電話保護│3件 │
│ │套 │ │
├──┼────────────────────┼──┤
│4 │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之行動電話保│77件│
│ │護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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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仿冒韓商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行動電話保│55件│
│ │護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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