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4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崑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15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崑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崑明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 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 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呂崑明因犯如附 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 在案,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是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 1 款、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