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5年度,3135號
KSDM,105,簡,3135,2016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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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31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靜憶
      黃佳仁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
偵字第508 、6894、1423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靜憶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台幣貳仟伍佰元,追徵其價額。
黃佳仁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郭靜憶黃佳仁可預見將個人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付 予不具信賴關係之他人使用,可能幫助該他人從事財產犯罪 ,竟均基於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之不確定故意,由郭靜憶 先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鬼鬼」之成年女子約定出 售其銀行帳戶,再於民國104 年6 月29日中午某時,前往高 雄市○○區○○○路000 號之華南商業銀行苓雅分行,申辦 該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銀行帳戶),因藉 口有事無法親領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乃委由知情之友人黃 佳仁代領上開金融帳戶資料,再由黃佳仁於同日下午以新臺 幣(下同)2500元之代價,將華南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 及密碼交予「鬼鬼」,而容任該人及其成年同夥使用上開帳 戶作為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嗣該人及其成年同夥取得上開 帳戶後,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 ,由該人或其成年同夥分別以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及方式,詐 騙袁明智劉昱廷邱魏證竹、周玉舒、陳劭愷李少琦梁祺華、黃國軒、蘇詮富、許宏良洪傳勛梁志宏、王智 隆、蔡忠剛、王玉君白玉惠詹博文胡珮芬、吳佳霖、 李昱萱廖韋舜、堯沛雯、蔡孟蓉、顏家序、高韋傑、陳尚 廷、劉嘉穎(下合稱袁明智等27人),致袁明智等27人均陷 於錯誤,而各於如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 分別匯入上開帳戶,旋遭該人及其成年同夥提領一空。嗣袁 明智等27人察覺有異,乃報警循線查悉上情。二、訊據被告黃佳仁對於上開犯行坦承不諱;另被告郭靜憶於本 院調查程序經傳未到,於偵查中坦承於上開時、地,申辦華 南銀行帳戶,並委由被告黃佳仁代領其帳戶存摺、提款卡及 密碼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之犯行,辯稱:伊開 戶當天下午有事,所以請黃佳仁幫伊領存摺、領錢、順便轉



帳還給朋友吳柏瑾,當時伊與黃佳仁同居,以為黃佳仁將華 南銀行帳戶存摺放在同居地點的抽屜,回家後就忘記向黃佳 仁拿存摺及詢問提款卡密碼,後來銀行通知伊帳戶出問題, 伊要找存摺就發現找不到云云。經查:
㈠被告郭靜憶與「鬼鬼」先行約定出售其銀行帳戶,再於104 年6 月29日中午某時,前往華南商業銀行苓雅分行申辦上開 華南銀行帳戶,因藉口有事無法親領存摺、提款卡及密碼, 乃委由知情之黃佳仁代領上開金融帳戶資料,再由黃佳仁於 同日下午以2500元之代價,將華南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 及密碼交予「鬼鬼」,而容任該人及其成年同夥使用上開帳 戶作為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嗣該人及其成年同夥分別以如 附表所示之時間及方式,向袁明智等27人施用詐術,致渠等 均陷於錯誤,而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匯入上開華南銀行帳戶 ,旋遭該人及其成年同夥提領一空等情,業據被告黃佳仁坦 承不諱,並以證人身分證述綦詳,亦據證人即告訴人周玉舒 、陳劭愷李少琦梁祺華、黃國軒、蘇詮富、許宏良、洪 傳勛、梁志宏王智隆、蔡忠剛、王玉君詹博文、堯沛雯 、蔡孟蓉、顏家序、高韋傑、陳尚廷劉嘉穎、證人即被害 人袁明智劉昱廷邱魏證竹、白玉惠胡珮芬、吳佳霖、 李昱萱廖韋舜於警詢中證述明確,復有被告郭靜憶之華南 商業銀行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帳戶交易明細、袁明智等27人 提供之露天拍賣網站列印晝面、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自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存摺影本、網路匯款交易明細等件在 卷足憑,堪認被告郭靜憶與「鬼鬼」約定出售其華南銀行帳 戶後,委由知情之黃佳仁代為收取對價並交付其帳戶之存摺 、提款卡及密碼,該人及其成年同夥即使用該華南銀行帳戶 作為詐騙之犯罪工具甚明。
㈡又金融機構之帳戶,係供開戶者存、提、匯款或接受匯款交 易之用,任何成年人皆可自由前往金融機構開戶取得,存摺 及提款卡本身欠缺交易價值,是如有意付出代價購買他人之 存摺及提款卡者,顯係意圖掩護非法交易所得,用以規避、 阻礙檢警之查緝,否則若係合法交易,以目前金融機構林立 ,申請帳戶無須花費相當之時間、金錢,極為便利,實無需 支付代價向他人購買。況近年來社會上利用人頭帳戶詐騙他 人金錢,以逃避政府查緝之案件屢見不鮮,廣為媒體報導且 迭經政府宣傳,而被告2 人均為心智健全之成年人,對於上 情自難諉為不知,是被告2 人對於收購帳戶者可能將其帳戶 用來作為詐欺犯罪之不法用途上,應有所預見。被告郭靜憶 卻因缺錢花用,率將其華南銀行帳戶出售予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綽號「鬼鬼」之成年女子,被告黃佳仁明知被告郭靜憶



欲出售帳戶,猶代為交付上開金融帳戶資料予「鬼鬼」並收 取對價,足認被告2 人就提供被告郭靜憶所有帳戶予他人使 用,有遭人利用作為詐欺取財工具之可能,有所預見且不違 背其本意,是被告2 人均具有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 已足認定。
㈢至被告郭靜憶雖以前詞置辯,惟查,被告黃佳仁係依被告郭 靜憶之指示,代領上開華南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 後,向「鬼鬼」收取2500元之對價,並將所得價款存入該帳 戶,利用該帳戶分別轉帳700 元、1500元至被告郭靜憶指定 之帳戶,用以清償被告郭靜憶積欠友人吳柏瑾之借款及地下 錢莊之利息,再將帳戶內餘額提領一空,隨即交付上開帳戶 資料予「鬼鬼」,當天並將帳戶餘額交還被告郭靜憶之事實 ,業據被告黃佳仁於本院調查程序以證人身分證述明確,核 與上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新營郵局105 年7 月26日函所附帳戶交易明細相符。而被告 郭靜憶黃佳仁轉帳予吳柏瑾後,曾分別向黃佳仁確認匯款 完成及向吳柏瑾確認收受款項等情,亦據被告郭靜憶坦認無 訛(核交卷第6270號第11頁反面、偵卷第508 號第59頁反面 ),衡以被告郭靜憶於委請他人匯款後,旋以雙向查核方式 加以確認,足見被告郭靜憶對於其個人金融財務事項,查核 甚為嚴密,則被告黃佳仁為避免被告郭靜憶要求交付所代領 之帳戶,自無可能在未得同意之情形下,於代領帳戶後旋加 以出售,益徵被告黃佳仁證稱係依被告郭靜憶指示代為出售 帳戶等語,信而可採。則上開被告黃佳仁受被告郭靜憶委託 出售帳戶,並將部分所得款項轉帳至指定帳戶以清償被告郭 靜憶之欠款之事實,亦足以認定。況自詐騙集團之角度衡酌 ,渠等既知利用他人帳戶掩飾犯罪所得,顯係狡詐之徒,當 知社會正常之人如發現帳戶之提款卡失竊或遺失後,必立即 向金融機構辦理掛失止付,渠等即無法提領該帳戶內之犯罪 所得,致令大費周章所從事之犯罪行為徒勞無功。換言之, 若非確知該帳戶所有人於相當期間內不會報警或掛失止付, 詐騙集團成員能自由使用該帳戶提款、轉帳,則渠等斷無使 用該帳戶從事財產犯罪之理。而本案華南銀行帳戶於104 年 6 月29日經詐騙集團成員取得後,延至104 年7 月7 日始遭 作為詐騙之工具等情,已如前述,期間相隔1 週有餘,足認 詐騙集團成員有把握該帳戶於上開期間內,不會遭帳戶所有 人掛失止付,而此等確信,在上開帳戶係失竊或遺失之情形 ,實無發生之可能。綜上事證以觀,被告郭靜憶確有委情被 告黃佳仁將其華南銀行帳戶出售予詐騙集團所屬成員「鬼鬼 」使用等情,應堪認定。被告郭靜憶辯稱提款卡遭被告黃佳



仁代領後不知去向云云,要屬卸責之詞,核無可採。 ㈣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 人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是若直接或間接予以犯罪之便利,即應就正犯所實 施之犯罪,論以幫助犯。查被告2 人將郭靜憶申辦之華南銀 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鬼鬼」之成年女子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使「鬼 鬼」及其成年同夥得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以如附 表所示方式,向袁明智等27人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 匯款至被告郭靜憶之華南銀行帳戶內,「鬼鬼」及其成年同 夥就如附表所為,已觸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之 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惟被告2 人單純提供帳戶予「鬼鬼」 及其成年同夥使用之行為,尚難與實際向告訴人及被害人施 以欺罔之詐術行為等視,且亦無證據證明被告2 人有參與詐 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或與實行詐欺取財犯行之人有 犯意聯絡,僅係對於該實行詐欺取財犯行之人資以助力。又 被告2 人僅對於將其帳戶交予「鬼鬼」使用,供作詐欺取財 轉帳匯款之犯罪工具,具有不確定之故意,然對於「鬼鬼」 及其成年同夥所使用之詐術手法並無認識,再者,以往之詐 騙者為取信於人,往往藉電話或見面交談等方式與被害者接 觸,並取得被害者相當程度之信任後,被害者始會卸下心防 而受騙,故被告2 人是否得預見「鬼鬼」及其成年同夥,將 憑藉虛偽不實之購物網頁,作為本案之詐騙工具,實有可疑 ,依據罪疑惟輕之原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應認 被告2 人僅有容任普通詐欺之不確定故意。從而,就被告2 人所為,不宜以幫助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網際網 路詐欺取財罪之罪名相繩。次按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係 指2 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幫助他人犯罪,並 非實施正犯,在事實上雖有2 人以上共同幫助他人犯罪,要 亦各負幫助犯之責任,仍無適用該條之餘地(最高法院33年 上字第793 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被告2 人雖同時對於詐 欺集團成員所實行之詐欺取財犯行資以助力,然被告2 人因 非實施正犯,揆諸上開判例意旨,亦係各負其幫助犯之責任 ,而無論以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餘地。是核被告2 人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2 人以提供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之 一行為,幫助「鬼鬼」及其成年同夥分別詐取如附表所示之 人之財物既遂,屬一行為觸犯數同一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



,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僅論以一幫助詐欺取財罪。另 被告2 人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之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 ,爰均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四、爰審酌被告2 人知悉國內現今詐騙案件盛行,竟率爾提供金 融機構帳戶交予他人使用,而幫助詐騙集團向袁明智等27人 詐欺取財,致其等受有上開財產損害,迄今未能獲得賠償, 並使國家追訴犯罪困難,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所為誠應非 難;兼衡渠等2 人犯罪之動機、各自提供助力之程度、被告 郭靜憶飾詞否認犯行、被告黃佳仁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 被告2 人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五、又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 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新修正(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 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 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前述新法之相關規 定。經查,被告郭靜憶以2500元之代價出售其帳戶,經被告 黃佳仁代為將款項存入帳戶後轉帳他人以清償欠款,並將轉 帳後之餘款均提領交付被告郭靜憶等情,業據本院認定如前 ,足見被告郭靜憶因本案獲有犯罪所得2500元,且已因金錢 混同而全部不能沒收,被告黃佳仁則未獲有犯罪所得,依上 開法條意旨,自應依裁判時法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 、第3 項規定,於被告郭靜憶所犯罪刑項下,宣告追徵其犯 罪所得之價額2500元。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 、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 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力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翠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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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被害人│匯款時間│詐騙方式 │匯款金額│
│號│告訴人│ │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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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害人│104 年7 │詐欺集團成員在露天拍│2280元(│
│ │袁明智│月7 日17│賣網站刊登販賣「強火│聲請意旨│
│ │ │時35分許│防風瓦斯爐/ 卡式爐」│誤載為 │
│ │ │ │之不實訊息,致袁明智│2295元,│
│ │ │ │於104 年7 月7 日下午│應予更正│
│ │ │ │某時上網瀏覽後陷於錯│) │
│ │ │ │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 │
│ │ │ │示匯款至郭靜憶之華南│ │
│ │ │ │銀行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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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害人│104 年7 │詐欺集團成員在露天拍│14300元 │
│ │劉昱廷│月7 日19│賣網站刊登販賣「小米│ │
│ │ │時43分許│NOTE頂配版64g 手機」│ │
│ │ │ │之不實訊息,致劉嘉穎│ │
│ │ │ │於104 年7 月7 日19時│ │
│ │ │ │許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 │
│ │ │ │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 │
│ │ │ │匯款至郭靜憶之華南銀│ │
│ │ │ │行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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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被害人│104 年7 │詐欺集團成員在露天拍│2280元 │
│ │邱魏證│月7 日20│賣網站刊登販賣「強火│ │
│ │竹 │時27分許│防風瓦斯爐/ 卡式爐」│ │
│ │ │ │之不實訊息,致邱魏證│ │
│ │ │ │竹於104 年7 月7 日12│ │
│ │ │ │時許上網瀏覽後陷於錯│ │




│ │ │ │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 │
│ │ │ │示匯款至郭靜憶之華南│ │
│ │ │ │銀行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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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告訴人│104 年7 │詐欺集團成員在露天拍│4700元 │
│ │周玉舒│月8 日8 │賣網站刊登販賣「亞培│ │
│ │ │時12分許│葡勝納SR糖尿病專用奶│ │
│ │ │ │粉」之不實訊息,致周│ │
│ │ │ │玉舒於104 年7 月8 日│ │
│ │ │ │8 時12分稍前某時許上│ │
│ │ │ │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下│ │
│ │ │ │標購買,並依指示匯款│ │
│ │ │ │至郭靜憶之華南銀行帳│ │
│ │ │ │戶。 │ │
├─┼───┼────┼──────────┼────┤
│5 │告訴人│104 年7 │詐欺集團成員在露天拍│4399元 │
│ │陳劭愷│月8 日9 │賣網站刊登販賣「國際│ │
│ │ │時47分許│牌EH-NA96 吹風機」之│ │
│ │ │ │不實訊息,致陳劭愷於│ │
│ │ │ │104 年7 月7 日23時許│ │
│ │ │ │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而│ │
│ │ │ │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 │
│ │ │ │款至郭靜憶之華南銀行│ │
│ │ │ │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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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告訴人│104 年7 │詐欺集團成員在露天拍│3800元 │
│ │李少琦│月8 日12│賣網站刊登販賣「普寧│ │
│ │ │時15分許│勝營養補給品」之不實│ │
│ │ │ │訊息,致李少琦於104 │ │
│ │ │ │年7 月7 日13時許上網│ │
│ │ │ │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 │
│ │ │ │購買,並依指示匯款至│ │
│ │ │ │郭靜憶之華南銀行帳戶│ │
│ │ │ │。 │ │
├─┼───┼────┼──────────┼────┤
│7 │告訴人│104 年7 │詐欺集團成員在露天拍│2280元 │
│ │梁祺華│月8 日12│賣網站刊登販賣「強火│ │
│ │ │時34分許│防風瓦斯爐/ 卡式爐」│ │
│ │ │ │之不實訊息,致梁祺華│ │
│ │ │ │於104 年7 月8 日11時│ │




│ │ │ │56分許上網瀏覽後陷於│ │
│ │ │ │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 │
│ │ │ │指示匯款至郭靜憶之華│ │
│ │ │ │南銀行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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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告訴人│104 年7 │詐欺集團成員在露天拍│2250元 │
│ │黃國軒│月8 日13│賣網站刊登販賣「日本│ │
│ │ │時40分許│itunesGiftCard儲值卡│ │
│ │ │ │日幣10000 點」之不實│ │
│ │ │ │訊息,致黃國軒於104 │ │
│ │ │ │年7 月8 日11時許上網│ │
│ │ │ │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 │
│ │ │ │購買,並依指示匯款至│ │
│ │ │ │郭靜憶之華南銀行帳戶│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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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告訴人│104 年7 │詐欺集團成員在露天拍│1280元 │
│ │蘇詮富│月8 日13│賣網站刊登販賣「日本│ │
│ │ │時59分許│webmoney儲值卡日幣 │ │
│ │ │ │5000點」之不實訊息,│ │
│ │ │ │致蘇詮富於104 年7 月│ │
│ │ │ │8 日0 時許上網瀏覽後│ │
│ │ │ │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 │
│ │ │ │並依指示匯款至郭靜憶│ │
│ │ │ │之華南銀行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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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告訴人│104 年7 │詐欺集團成員在露天拍│5940元 │
│ │許宏良│月8 日14│賣網站刊登販賣「夏慕│ │
│ │ │時39分許│尼鐵板燒、原燒餐券」│ │
│ │ │ │之不實訊息,致許宏良│ │
│ │ │ │於104 年7 月7 日16時│ │
│ │ │ │許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 │
│ │ │ │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 │
│ │ │ │匯款至郭靜憶之華南銀│ │
│ │ │ │行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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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告訴人│104 年7 │詐欺集團成員在露天拍│1350元 │
│ │洪傳勛│月8 日15│賣網站刊登販賣「GTA5│ │
│ │ │時16分許│遊戲啟動碼」之不實訊│ │
│ │ │ │息,致洪傳勛於104 年│ │




│ │ │ │7 月8 日15時許上網瀏│ │
│ │ │ │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 │
│ │ │ │買,並依指示匯款至郭│ │
│ │ │ │靜憶之華南銀行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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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告訴人│104 年7 │詐欺集團成員在露天拍│1350元 │
│ │梁志宏│月8 日16│賣網站刊登販賣「GTA5│ │
│ │ │時許 │遊戲啟動碼」之不實訊│ │
│ │ │ │息,致梁志宏於104 年│ │
│ │ │ │7 月7 日12時許上網瀏│ │
│ │ │ │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 │
│ │ │ │買,並依指示匯款至郭│ │
│ │ │ │靜憶之華南銀行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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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告訴人│104 年7 │詐欺集團成員在露天拍│2400元 │
│ │王智隆│月8 日17│賣網站刊登販賣「Goog│ │
│ │ │時4 分許│-le Play Gift Card儲│ │
│ │ │ │值卡」之不實訊息,致│ │
│ │ │ │王智隆於104 年7 月8 │ │
│ │ │ │日15時許上網瀏覽後陷│ │
│ │ │ │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 │
│ │ │ │依指示匯款至郭靜憶之│ │
│ │ │ │華南銀行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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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告訴人│104 年7 │詐欺集團成員在露天拍│2500元 │
│ │蔡忠剛│月8 日17│賣網站刊登販賣「webm│ │
│ │ │時9 分許│oney遊戲點數卡」之不│ │
│ │ │ │實訊息,致蔡忠剛於 │ │
│ │ │ │104 年7 月8 日11時許│ │
│ │ │ │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而│ │
│ │ │ │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 │
│ │ │ │款至郭靜憶之華南銀行│ │
│ │ │ │帳戶。 │ │
├─┼───┼────┼──────────┼────┤
│15│告訴人│104 年7 │詐欺集團成員在露天拍│2280元 │
│ │王玉君│月8 日17│賣網站刊登販賣「強火│ │
│ │ │時49分許│防風瓦斯爐」之不實訊│ │
│ │ │ │息,致劉嘉穎於104 年│ │
│ │ │ │7 月8 日17時許上網瀏│ │
│ │ │ │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 │




│ │ │ │買,並依指示匯款至郭│ │
│ │ │ │靜憶之華南銀行帳戶。│ │
├─┼───┼────┼──────────┼────┤
│16│被害人│104 年7 │詐欺集團成員在露天拍│3400元 │
│ │白玉惠│月8 日17│賣網站刊登販賣「樂高│ │
│ │ │時36分許│玩具」之不實訊息,致│ │
│ │ │ │白玉惠於104 年7 月6 │ │
│ │ │ │日某時許上網瀏覽後陷│ │
│ │ │ │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 │
│ │ │ │依指示匯款至郭靜憶之│ │
│ │ │ │華南銀行帳戶。 │ │
├─┼───┼────┼──────────┼────┤
│17│告訴人│104 年7 │詐欺集團成員在露天拍│2350元 │
│ │詹博文│月8 日17│賣網站刊登販賣「Goog│ │
│ │ │時37分許│-le play點數」之不實│ │
│ │ │ │訊息,致詹博文於104 │ │
│ │ │ │年7 月5 日某時許上網│ │
│ │ │ │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 │
│ │ │ │購買,並依指示匯款至│ │
│ │ │ │郭靜憶之華南銀行帳戶│ │
│ │ │ │。 │ │
├─┼───┼────┼──────────┼────┤
│18│被害人│104 年7 │詐欺集團成員在露天拍│6250元 │
│ │胡珮芬│月8 日18│賣網站刊登販賣「餐券│ │
│ │ │時17分許│」之不實訊息,致胡珮│ │
│ │ │ │芬於104 年7 月8 日17│ │
│ │ │ │時許上網瀏覽後陷於錯│ │
│ │ │ │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 │
│ │ │ │示匯款至郭靜憶之華南│ │
│ │ │ │銀行帳戶。 │ │
├─┼───┼────┼──────────┼────┤
│19│被害人│104 年7 │詐欺集團成員在露天拍│2500元 │
│ │吳佳霖│月8 日19│賣網站刊登販賣「日本│ │
│ │ │時4 分許│webmoney儲值卡10000 │ │
│ │ │ │點」之不實訊息,致吳│ │
│ │ │ │佳霖於104 年7 月7 日│ │
│ │ │ │19時許上網瀏覽後陷於│ │
│ │ │ │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 │
│ │ │ │指示匯款至郭靜憶之華│ │
│ │ │ │南銀行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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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被害人│104 年7 │詐欺集團成員在露天拍│2430元 │
│ │李昱萱│月8 日19│賣網站刊登販賣「原燒│ │
│ │ │時15分許│餐券」之不實訊息,致│ │
│ │ │ │李昱萱於104 年7 月8 │ │
│ │ │ │日14時許上網瀏覽後陷│ │
│ │ │ │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 │
│ │ │ │依指示匯款至郭靜憶之│ │
│ │ │ │華南銀行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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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被害人│104 年7 │詐欺集團成員在露天拍│1090元 │
│ │廖韋舜│月8 日20│賣網站刊登販賣「九族│ │
│ │ │時49分許│文化村門票」之不實訊│ │
│ │ │ │息,致廖韋舜於104 年│ │
│ │ │ │7 月8 日19時許上網瀏│ │
│ │ │ │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 │
│ │ │ │買,並依指示匯款至郭│ │
│ │ │ │靜憶之華南銀行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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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告訴人│104 年7 │詐欺集團成員在露天拍│2350元 │
│ │堯沛雯│月8 日20│賣網站刊登販賣「Goog│ │
│ │ │時57分許│-le play點數」之不實│ │
│ │ │ │訊息,致堯沛雯於104 │ │
│ │ │ │年7 月7 日20時許上網│ │
│ │ │ │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 │
│ │ │ │購買,並依指示匯款至│ │
│ │ │ │郭靜憶之華南銀行帳戶│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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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告訴人│104 年7 │詐欺集團成員在露天拍│4600元 │
│ │蔡孟蓉│月8 日21│賣網站刊登販賣「日本│ │
│ │ │時17分許│itunesGiftCard儲值卡│ │
│ │ │ │日幣5000點」之不實訊│ │
│ │ │ │息,致蔡孟蓉於104 年│ │
│ │ │ │7 月6 日22時許上網瀏│ │
│ │ │ │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 │
│ │ │ │買,並依指示匯款至郭│ │
│ │ │ │靜憶之華南銀行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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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告訴人│104 年7 │詐欺集團成員在露天拍│2250元 │




│ │顏家序│月8 日21│賣網站刊登販賣「遊戲│ │
│ │ │時48分許│點數」之不實訊息,致│ │
│ │ │ │顏家序於104 年7 月8 │ │
│ │ │ │日13時25分許上網瀏覽│ │
│ │ │ │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 │
│ │ │ │,並依指示匯款至郭靜│ │
│ │ │ │憶之華南銀行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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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告訴人│104 年7 │詐欺集團成員在露天拍│3000元 │
│ │高韋傑│月8 日23│賣網站刊登販賣「模型│ │
│ │ │時37分許│」之不實訊息,致高韋│ │
│ │ │ │傑於104 年7 月6 日9 │ │
│ │ │ │時21分許上網瀏覽後陷│ │
│ │ │ │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 │
│ │ │ │依指示匯款至郭靜憶之│ │
│ │ │ │華南銀行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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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告訴人│104 年7 │詐欺集團成員在露天拍│2250元 │
│ │陳尚廷│月8 日18│賣網站刊登販賣「日本│ │
│ │ │時11分許│itunesGiftCard儲值卡│ │
│ │ │ │日幣10000 點」之不實│ │
│ │ │ │訊息,致陳尚廷於104 │ │
│ │ │ │年7 月7 日17時55分許│ │
│ │ │ │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而│ │
│ │ │ │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 │
│ │ │ │款至郭靜憶之華南銀行│ │
│ │ │ │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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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告訴人│104 年7 │詐欺集團成員在露天拍│4400元 │
│ │劉嘉穎│月8 日20│賣網站刊登販賣「高山│ │
│ │ │時30分許│瓦斯爐」之不實訊息,│ │
│ │ │ │致劉嘉穎於104 年7 月│ │
│ │ │ │7 日21時許上網瀏覽後│ │
│ │ │ │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 │
│ │ │ │並依指示匯款至郭靜憶│ │
│ │ │ │之華南銀行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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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