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5年度,336號
KSDM,105,審附民,336,2016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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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336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法定代理人 劉登城
訴訟代理人 林美雲
被   告 王美千
      劉雪玉
      陳水木
      陳劭維
上列被告因被告王美千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05 年度審訴字第
109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
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
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朱世璋
                   法 官 黃裕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鄭伊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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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