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5年度,865號
KSDM,105,審訴,865,2016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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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86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志光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洪志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 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 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饒佩妮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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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