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易字第99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康必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毒偵字第5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康必賢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