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5年度,64號
KSDM,105,單聲沒,64,2016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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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單聲沒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順治
      武秋思
      葉金鐘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執聲字第1046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順治等三人前因賭博案件,經法院為 有罪判決確定(聲請書誤載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賭 資新臺幣(以下同)49,000元屬被告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 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第266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被告三人前因聚眾賭博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簡字 第4480號為有罪判決確定,有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而扣 案賭資49,000元係賭客下注之金錢,業據被告劉順治供承在 卷(見警卷第6 頁),堪認非屬被告等人所有;又被告等三 人未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賭博罪嫌,自無從依同法第266 條第2 項規定宣告沒收;且被告等人並非檢察官依刑事訴訟 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該扣案 物亦不得依同法第259 條之1 之規定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唐照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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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