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5年度,17號
KSDM,105,單聲沒,17,2016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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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單聲沒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士建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5年度聲沒字第26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壹肆公克,含包裝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士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海洛因1 包係違禁 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以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 制戒治,因執行完畢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 105 年6 月15日以105 年度戒毒偵字第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扣案之白色粉末1 包 送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104 年7 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4730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 鑑定書(104 年度毒偵字第1608號卷第44頁)存卷可參,足 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 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 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 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唐照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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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