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聲字,105年度,85號
KSHV,105,聲,85,2016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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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5號
聲 請 人 孫瑛瑛
相 對 人 陳勝宏
      李慶成
      呂翰昆
      丁偉豪
      楊雅玲
      黃申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4 年度上字
第375 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本院一0四年度上字第三七五號損害賠償事件民國一0五年三月二十二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 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 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 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 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4 年度上字第375 號損害賠償事 件105 年3 月22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其理由略 以:經閱得上開期日之筆錄後,發現該筆錄略有記載不全之 處,為將來提起訴訟救濟之用,請求交付當日法庭錄音光碟 等語。經核,聲請人係前揭訴訟事件當事人,就其因主張或 維護法律上利益,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必要,已敘明 理由如前。揆諸首開說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應予 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 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以促其注 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
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書 記 官 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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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