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上字第7號上 訴 人 葉尚傳即佶宏生命事業社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被上訴人 高雄市殯葬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謝汀嵩訴訟代理人 劉嘉裕律師複代理人 林于渟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彥竹律師按法院於言詞辯論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賴文姍 法 官 許明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書 記 官 白 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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