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建上字,105年度,7號
KSHV,105,建上,7,20160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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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葉尚傳即佶宏生命事業社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被上訴人  高雄市殯葬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謝汀嵩
訴訟代理人 劉嘉裕律師
複代理人  林于渟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彥竹律師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因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賴文姍
                法   官 許明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書 記 官 白 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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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