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24號
上 訴 人 陳永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昌建設有限公司等6 人間因確認價金讓
與不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8 月3 日本院105 年度上
字第124 號判決提起笫三審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4,080,229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62,236元,未據繳納。又
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
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裁定7 日內,補正前揭委任狀並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賴文姍
法 官 許明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白 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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