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6號
KSHV,104,重訴,6,201608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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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號
原   告 林士新
訴訟代理人 陳欽煌律師
      郭子維律師
      闕士超
被   告 蔣清讚
訴訟代理人 黃永璋
      程翔聖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104 年度重交附民字第4 號),本院
於105 年7 月13日言詞辯論。因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裁定
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賴文姍
                   法 官 許明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白 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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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