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4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宋春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42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宋春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宋春華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 年2 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宋春華業於民國105 年8 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6 年5 月1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黃建榮
法官 林家聖
法官 黃宗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武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