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5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芷婷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38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芷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黃芷婷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1310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 ,再經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2216號上訴駁回確定;於 103 年10月7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7 月29日核 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 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7 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孫啟強
法 官 李政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熊惠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