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5年度,850號
KSHM,105,聲,850,20160802,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5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富娟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38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富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吳富娟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952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 ,再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273號上訴駁回確定;於97 年11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7 月29日核准假 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 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7 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孫啟強
法 官 李政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熊惠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