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5年度,1005號
KSHM,105,聲,1005,2016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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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00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盧廷桂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45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廷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廷桂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經臺灣新北(原名為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 刑4 月,有期徒刑7 年3 月,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6 月 確定執行在案。於民國101 年5 月9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 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8 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501082 82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凃裕斗
法 官 張盛喜
法 官 簡志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鴻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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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