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字,105年度,138號
TNHV,105,上,138,2016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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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38號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吉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東錡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鍾俊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  律師
      焦文城  律師
上列被上訴人吉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鍾俊義因與上訴人信光汽
車貨運行等2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其訴訟標的價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
)1,030,568元、19,4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44元、1,500
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未繳,則裁定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藍雅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尤乃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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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吉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