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建上字,104年度,3號
TNHV,104,建上,3,20160808,3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榮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富智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
的金額8,318,827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25,052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依民事
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
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
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補正律師委任
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
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王浦傑
                   法 官 蔡孟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汪姿秀

1/1頁


參考資料
榮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