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240號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訴訟代理人 陳秀禎複代理人 吳碧娟律師被上訴人 劉家榜訴訟代理人 陳昭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時效取得所有權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李杭倫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蔡双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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