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6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寬仁
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
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寬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寬仁前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判決 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下同)105年8月19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 為109年2月1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吳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嘉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