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6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木聰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
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木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判決確定後 ,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 105年7月29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8 年12月1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吳志誠
法 官 蔡長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嘉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