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89年度,160號
TCDV,89,家訴,160,200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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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家訴字第一六○號
  原   告 甲○○ 籍設臺
            現住臺
  被   告 乙○○
        丁○○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從 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裁 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 費,該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周瑞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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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