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407號
上 訴 人 羅春雨
送達代收人 顏嘉慧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凃福定間拆屋還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5年6月6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4年度訴字第931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叁仟零叁拾貳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 )1,445,672元【計算式:(34.61㎡+8.12㎡+147.49㎡) ×7600元/㎡=1,445,672元】,第二審應徵裁判費為23,032 元,未據繳納,雖上訴人亦聲請訴訟救助,然其聲請另經本 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15號裁定駁回,即仍應補繳裁判費,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 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二、上訴人逾期未依本裁定補正者,即依法裁定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朱 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珍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