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國易字,104年度,8號
TCHV,104,上國易,8,2016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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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上國易字第8號
上 訴 人 林芷儀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
複 代理人 戴君容律師
被 上訴人 彰化縣○○鎮○○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李世勳 
被 上訴人 陳泗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
月12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1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於105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 之。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 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賠償 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賠 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 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 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1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3年9月29日對被上訴 人彰化縣○○鎮○○國民小學(下稱○○國小)提起國家賠 償訴訟前,已先於同年9月4日以存證信函向○○國小請求賠 償,惟○○國小並未依同法第10條第2項進行協議,有上訴 人提出之存證信函一件附卷可憑(見原審卷一第32-33頁) 在卷可稽,並為兩造於本院所不爭執之事實(見本院卷第69 頁反面)。上訴人起訴時,○○國小固尚未拒絕賠償,亦未 逾同法第11條第1項所定之期間,惟○○國小於同年12月4日 已當庭聲明駁回上訴人之起訴並表明不同意賠償之意,並有 同日筆錄及所提出之答辯(一)狀附卷可憑(見原審卷一第 49-54頁),是○○國小既已表示拒絕賠償,上訴人對○○ 國小提起本件國家賠償訴訟,應認已符合同法第10條第1項 、第11條第1項規定,核屬合法,合先敘明。二、查○○國小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被上訴人丙○○,於原審審理 期間已變更為甲○○,並經其聲明承受訴訟在案(見原審卷



一第127、129頁),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 項之規定相符,核無不合,合先敘明。
乙、實體方面:
壹、上訴人主張:
一、伊自93年7月1日起於○○國小任職教師,其後擔任四年甲班 導師,因該班上張姓學生於102年4月26日受傷有緊急送醫需 要,伊乃開車與訴外人即校內護理師林○○陪同將張姓學生 緊急送往員生醫院治療,詎訴外人即學務主任許○○嗣竟以 上訴人未經學校同意親自將學生送醫,違反○○國小緊急事 件處理流程表(下稱緊急事件處理流程表),且未經教務處 同意自行安排代課,擅離職守為由,上簽呈要求○○國小對 伊進行懲處,校長丙○○不明就理即認上訴人親自將學生送 醫程序不符,召開成績考核委員會。○○國小於同年5月2日 通知伊將於同月9日開會討論「乙○○案」,惟事前卻未透 露該會議內容為成績考核委員會,致伊無法事先準備而內心 惶恐。嗣學校人事單位向上訴人口頭傳達該次會議作成給予 伊口頭警告之決定,同時學校會核定伊曠課一節,若再曠課 將影響考績云云。校長丙○○除要求上訴人保密外,竟要求 與會人員並出具切結書,保證絕無洩漏會議資料,其所為並 無依據,且不符程序。丙○○並自同年5月11日起不斷要求 伊向學校道歉及補請事假,且動用多位主任與老師對伊軟硬 兼施;惟伊認為送學生就醫係盡導師職務,且就課務已妥善 安排,應屬公假,而不願依丙○○之指示辦理,然伊因丙○ ○連日來逼迫,致精神受極大壓力、健康受損,經至員生醫 院就診,醫師診斷患有「焦慮合併睡眠障礙」,伊因而在同 年5月14日至17日請病假休養。又伊於同年5月20日下午接獲 ○○國小通知,表示該校家長會長來協助學校與上訴人協調 張姓學生送醫事件之後續處理。經護理師林○○陪同上訴人 一同前往校長室參與上開討論,討論中指示上訴人須在3天 內辦妥該事件請假事宜。惟經上訴人依公假方式辦理,仍遭 被上訴人退件。嗣丙○○於同年5月22日發給伊曠職通知書 ,並表明僅准予事假,如伊向學校道歉始會撤銷曠職處分。 伊多次與丙○○溝通未果後,乃於同月23日向訴外人即教務 主任謝○○以簽呈表明無法接受丙○○上開「向學校道歉、 補請事假」之要求,惟謝○○收受後,置之不理,伊再次送 件亦遭拒收。嗣○○國小於同年6月24日以前揭曠職通知書 係誤發而撤銷原處分。由上可知丙○○不准伊請公假及○○ 國小原先作成之曠職處分顯然不當(詳見上訴人提出附表編 號一、「102年4月26日張姓學生送醫事件(導火線)」之內 容)。




二、伊因前開事件飽受丙○○不合理要求與逼迫,身心受創,於 同年5月22日再度至醫院複診,經醫生建議宜在家休養一週 並持續門診追蹤治療,伊亦自覺身體狀況不佳,為免影響學 生授課業及安全考量,遂於該日下午8時許,致電訴外人教 學組長黃○○,告知將請病假3日,並請其協助安排代課事 宜,黃○○並未表示不准假,尚提供代課老師電話,伊旋與 代課老師聯繫妥當,更於翌日即23日上午7時許,仍到校向 代課老師交代課務進度及注意事項,並向○○國小遞交請假 單及醫院診斷書,及向丙○○說明請病假事宜,並再次說明 陪同張姓學生就醫乙事以事假處理不當之處。詎丙○○非但 未關心伊身體健康,反而揚言只給伊3天辦妥張姓學生送醫 事件請假事宜之期限,要求伊盡快完成此事,期限一到未請 事假即送辦,並稱伊找誰去問都無妨,反正裁量權在校長云 云。伊為免遭受更不利益,乃求助彰化縣教師工會,並按其 建議於當日下午再以簽呈表明無法接受送學生就醫乙事以事 假辦理之理由,並同時遞出公假假單後,始返家休養。惟○ ○國小教務主任謝○○竟於同月24日早上11時許以電話通知 未准予伊之病假,且自該日起每天多次以電話騷擾,並通知 伊上班,致伊無法專心養病,病情因而加劇,聽聞電話聲即 生恐懼。嗣○○國小突於同年月27日以簡訊通知伊,表示原 先指派伊參加翌日舊社國小研習乙事取消,已另派其餘教師 參加;復於同月30日以伊上開3日請病假未依教師請假規則 辦理為由,發給伊曠職通知書,伊旋即於同年6月3日以書面 向○○國小陳述意見,雖經謝○○收受,惟迄未回覆。彰化 縣政府教育處副處長陳逸玲經獲悉後於同年6月21日到校協 調,詎丙○○事先未告知伊,竟邀集無關之第三人與會,而 該等人員不明就理或於會議前已聽聞不實訊息,當面指責伊 ,並稱伊按丙○○之指示辦理即可,何需如此堅持云云,致 伊身心俱疲。且○○國小復於同年6月24日以○國字第10200 02119號函再次通知伊上開3日請病假未經學校准許,擅離職 守,以曠職3日處置。嗣經彰化縣政府秘書長賴振溝與家長 會長賴○賢二次居中協調,向○○國小說明伊請假合乎法規 與程序,惟丙○○仍於過程中百般刁難,堅持伊要向該校行 政人員致意。其後,○○國小雖以同年7月3日以○國字第10 20002279號函撤銷上揭同年6月24日○國字第1020002119號 曠職處分,准予伊上開3日之病假。惟伊幾經波折,長期處 於精神狀態緊繃之下,精神狀態不穩,幾近崩潰(詳見上訴 人提出附表編號三、「102年5月23、24日及27日病假事件」 之內容)。
三、又伊於102年4月26日將張姓學生緊急送醫,離校時間僅約40



分鐘,且依伊離校之理由,本無庸辦理補課,縱須補課,亦 僅須補課1節。詎被上訴人堅持要伊自行找時間補課2節,在 伊利用同年6月7日、11日及14日之下課時間完成補課後,復 惡意刁難,稱伊須以正課時間補課,其要求實屬權利濫用。 伊為和諧仍依學校指示在同年6月18日之正課時間辦理補課 ,並將補課事宜遞簽呈到校,惟被上訴人收受簽呈後並無意 見,竟在伊同年6月18日之正課時間補課完畢後,又以伊利 用正課時間補課,致原本的正課沒上到為由,發缺課通知予 伊,並要求伊補同年6月18日的課,刻意刁難。伊接獲通知 後,雖感無理,但仍照辦(詳見附表編號四、「補課事件」 之內容)。
四、102年5月起教務主任謝○○多次要求伊承接行政工作,雖經 伊多次婉拒,謝○○仍不斷要求伊接受教科書業務之行政工 作,且未經伊同意竟於同年8月28日逕公開提名伊擔任教科 書業務,丙○○與謝○○復當場再次要脅伊如不同意協助處 理教科書事務,將召開成績考核委員會云云。甚至,又未經 伊同意,而在同年9月18日擅自進入伊任教之教室,將教科 書業務資料存入伊之電腦內,其所為均違反「彰化縣高級中 學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第12條第2項規定,違反保護他 人法律(詳見上訴人提出附表所示事件二、「行政職/教科 書業務事件」之內容)。
五、伊早於102年2月間接受禮仁愛心協會邀請,將於同年9月29 日星期日在員林農工舉辦愛心園遊會負責3個攤位募款,並 帶領學生接受員林鎮長頒發「中華經典研究學會辦理全球經 典會考之狀元獎狀」,惟○○國小於9月中旬始公布同年月 29日為學校日。伊為兼顧兩活動,乃與愛心園遊會談定伺○ ○國小該學校日所排定之上午8時30分至10時導師與家長的 溝通時間結束後,再前往其園遊會。然○○國小卻在學校日 之前一日即同年9月28日晨會上,要求學校教師於學校日10 時後參與學校之座談及講座,伊隨即表示另有要事,丙○○ 聽聞後言明伊應依請假規則辦理,卻在伊辦理請假過程中, 遭人事室以要教務處同意,教務處稱要校長丙○○即同意, 向丙○○詢問,其又表示口頭不准假,拒絕批示假單,互踢 皮球,致伊多處碰壁。而伊於同年9月29日上午4時30分即先 至愛心園遊會布置攤位,於7時30分至○○國小,與學生家 長會談、溝通,並遲至10時40分許結束,伊始離校趕往愛心 園遊會。詎丙○○於翌日上午10時竟以伊於學校日請假未獲 准即離校為由,再次召開考績會,且不願透露會議結果予伊 知悉,致伊再度陷入提心吊膽之境地。又參與該次學校日活 動之教師事後均能補休半日,僅伊無法補休,對伊為差別待



遇,違反「彰化縣高級中學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第2條 第10條第2項規定,而為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行為(詳見上 訴人提出附表編號五、「102年9月29日園遊會請假事件」之 內容)。
六、又伊擔任導師班級之江姓學生雖情況特殊,惟伊仍盡力教導 該名學生,並在102年9月至12月間,幾乎每日與該生之姑姑 詳談,期能共同導引該學生適性發展。詎該江姓學生之祖母 於同年12月15日到校質疑何以伊不讓該生參加運動會時,教 務主任謝○○竟將伊誘至司令台,任江姓學生之祖母責罵伊 ,而身為校長之丙○○,當場竟未協助處理,向學生家長說 明或出言安撫,僅在一旁漠視家長無理指控,亦不讓伊發言 澄清誤解。又江姓學生家長於同年12月17日上午會同現任及 前任家長會長陳○悌、黃○音到校投訴伊霸凌學生,教務主 任謝○○請伊至校長室說明,並任由家長會長陳○悌擔任主 席,家長為出席人員,多名處室主任及職員為列席人員,召 開不知名會議公審伊。伊雖已盡力向江姓學生家長說明,並 就各項問題解釋始末及緣由,然與會人員一再質疑、辱罵伊 ;且伊當時已表明有課務要回去上課,教務主任謝○○竟稱 已安排代課老師代理伊之課務,如伊未為將家長投訴事項說 明清楚就不用回去上課云云。又學務主任許○○於當日下午 要求伊就上午會議紀錄簽名,惟經伊詳閱該會議紀錄內對伊 所述均斷章取義,未詳實紀錄。且在教師會長林○○於同日 下午與其談論此事時,許○○竟表示伊可針對家長投訴事項 盡快製造證據解釋云云,而對伊之人格造成屈辱。且在林○ ○於隔日即同年12月18日教師晨會上請○○國小就家長投訴 事項內容依法協助處理,進行事實調查,並質疑學務主任許 ○○有預設立場,應於日後相關調查會議進行迴避時,許○ ○竟仍堅持當日召開反霸凌小組會議,針對家長投訴事件討 論,且未經伊同意,將江姓學生轉至隔壁班就讀。而○○國 小迄至該學期末,遲未就家長投訴事項調查,亦未與家長溝 通協調,致伊遭同事指指點點,亦無從澄清,身心受極大壓 力。上開事項,身為校長之丙○○均知情,卻未盡其校長之 責,毫無作為。
七、被上訴人於102年12月17日獲知伊遭家長投訴後,原應先通 知上訴人表示意見,惟被上訴人毫無作為。嗣被上訴人復於 同年12月底接獲彰化縣政府及財團法人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 (下稱人本基金會)來函指稱接獲投訴伊霸凌學生等情事, 要求被上訴人由校方、家長會及學校教師會共同組成調查小 組,瞭解投訴情事是否屬實,然被上訴人除未依函文指示立 刻進行調查,亦未通知伊予以表示意見之機會,更未依彰化



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召開相關輔導管教會議, 以協商解決爭議,反而刻意拖延至103年1月15日校務會議, 以突襲方式強硬通過「○○國小處理不適任教師調查小組組 織辦法」後,逕啟動不適任教師機制,以不適任教師調查小 組處理此事,且該小組7名成員中,除家長會長陳○悌及2名 教師代表外,其餘4名成員均由丙○○指派。而就家長投訴 事項中,僅有發生於3年前,帶學生到佛堂參與讀經班課程 與二胡音樂學習及佛堂心靈課程講座乙事屬實,其餘均屬不 實;而伊帶學生至佛堂乙事,事前均有經學生家長同意,且 亦見家長一同參與,自無逼迫恐嚇學生情事,亦無所謂擔任 義工之情事。惟該小組竟仍以相當主觀、偏頗且帶有誘導性 之問題訪問學生後,未予伊辯駁之機會,即逕以表決方式將 伊列為不適任教師,並以函文通知伊,雖經伊向○○國小與 丙○○表示異議,惟未獲置理。而前開經人為操作、刻意抹 黑之調查結果,已嚴重損及伊之名譽與工作權,且申訴無門 ,致伊病情更加惡化(以上詳見上訴人提出附表編號六、「 江姓學生案」事件七、「不適任教師案」之內容)。八、丙○○當時身為○○國小校長,熟知會議召開、進行、請假 等流程,惟其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不僅召開各次會議 及處理伊之請假過程有重大瑕疵,且濫用校長職權,致伊遭 丙○○一連串不合理欺壓,身心因而重創,並罹患焦慮之症 ,擔心丙○○會再有何手段,而無法安心入眠,嚴重影響伊 之生活及工作。是丙○○顯係故意不法侵害伊之工作、名譽 及健康等權利,及怠於執行職務等言行,致伊身心受創,精 神受有極大痛苦,自應對伊負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之損 害賠償責任。而丙○○所屬機關為○○國小,依國家賠償法 第2條第2項規定,亦應就伊上開損害負賠償之責,並與丙○ ○間,負不真正連帶債務賠償責任,惟經伊向○○國小請求 賠償遭拒。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丙○○賠償及依國家 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請求○○國小賠償,提起本訴。並聲 明求為命:⑴丙○○應給付上訴人150萬元,暨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丙○○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⑵○○國小應給付上訴人150萬元,暨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國小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⑶如被上訴人其中一人已為給付,另一人於其給 付金額之範圍內,免為給付義務之判決。並陳明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被上訴人抗辯:
一、有關上訴人102年4月26日送學生就醫事件:(一)102年4月26日當日學務主任許○○於該日因公請假外出,公



事結束返校後遇到體衛組長林○行,得知因四年甲班有學生 受傷要送醫,導師要開車將學生送醫,由護理師陪同,林○ 行欲至該班級代課之事,許○○即決定並告知林○行表示此 作法不符學校緊急事件處理流程表規定(見原審卷一第65頁 ),應由林○行開車將學生送醫,並由護理師陪同,上訴人 則應留校上課等語,經林○行將上開指示轉告上訴人後,上 訴人仍擅自決定自行開車送醫。學務主任許○○其後針對上 訴人處理學生受傷程序,違反系爭處理流程辦法第6條之規 定,該班其餘學生受教權益受損,未經教務處同意自行安排 代課等事項,而擬請人事主任依據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辦理之 簽呈,交由○○國小教評會處置。丙○○於同年4月26日並 不知上開情事,係經許○○學務主任於同年4月29日呈上簽 呈始知此事。
(二)有關上訴人指稱:○○國小同年5月9日開會討論「乙○○案 」,惟事前卻未透露該會議內容一節:因事涉當事人權利之 保護,故未在開會通知單敘明案情,但人事室當日轉交林師 開會通知單時,曾以口頭告知開會事由(要討論送醫生就醫 之事),並非如上訴人所言,拒絕透露開會內容。另上訴人 指稱:○○國小要求與會人員出具切結書,保證無洩漏會議 資料云云,依公立高級中學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19 條規定,辦理考核人員對考核過程應嚴守祕密,並不得遺漏 舛錯,違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其影響考核結果之正確性 者,並得予以撤銷重核。因該案開會完後會議資料已外洩, 為維持會議之祕密及保障當事人之權利,故請考核委員及與 會人員簽切結書,務必依法遵守祕密規範。
(三)因上訴人未完成同年4月26日之請假手續擅自離校,依據彰 化縣立各級學校教師出勤注意事項第4點第5款規定:日課表 及調課情形由教務抄送人事單位,並將教師遲到、早退、曠 課、曠職等情形逐次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人事單位(見本院 卷115-116頁)。而102年6月24日○國字第1020002119號曠 職處分,為○○國小人事主任江○○越權教務處發曠職通知 單予上訴人,江○○已於102年5月25日以簽呈向校長自請處 分,並另發函通知上訴人前揭曠職通知單因人事室代教務處 誤發予上訴人而撤銷。因上訴人未遵守系爭處理流程辦法之 規定,且不服相關處置措施,而透過彰化縣教師會上告教育 處後,經教育處鄭督學親自來校督導,丙○○向督學力陳其 所為均以學生福祉,追求其最大利益來考量,且學生送醫程 序有一定之規準,如上訴人聲稱是非常緊急狀態,理應通知 119派救護車送醫才是。而縣府督學考量學校運作、學生受 教權、教師權益、校園和諧,請學校能體諒上訴人以愛護學



生為出發點,不予追究上訴人擅離職守、違反程序自行派代 及違反系爭處理流程之責,但要上訴人顧及學生之受教權同 意補上原先兩節應上之課程,並以請事假方式代替堅持公假 或曠職之爭議,三方並就縣府督學之上開建議及協議,達成 共識,惟上訴人卻於一年後否定上開協議。
(四)至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102年5月9日下午開會決議對其口頭 警告,於同年5月11日不斷要求其道歉,導致其因而於同年5 月13日經醫院開立焦慮併睡眠障礙診斷書云云;然同年5月 11日為星期六、5月13日為星期一,被上訴人如何不斷施壓 而導致上訴人焦慮併睡眠障礙?且上訴人何以在短短兩天即 產生精神疾病?上訴人前開主張顯屬不實,上訴人之焦慮、 睡眠障礙,亦與其是否違反相關規定並無關係。二、有關上訴人102年5月23、24、27日請病假事件:(一)上訴人上開3天請假,違反教師請假規則第13條、第15條、 彰化縣立各級學校教師出勤注意事項、及彰化縣○○鎮○○ 國民小學教師聘約要點13點所定教師出勤差假悉依「彰化縣 縣立各級學校教師差勤管理注意事項」等規定。被上訴人就 上訴人上開3天請假,不予同意請假並以曠職論處,相關處 置被上訴人均奉公守法按照政府規定照章行事,並非被上訴 人刻意刁難。
(二)蓋丙○○係於同年5月24日因公出席由縣府假彰化縣立體育 場舉辦之體育嘉年華,會後接獲兩通彰化縣教師會理事長不 禮貌的質問,並宣稱老師請假,校長一定要准假。且縣府督 學不久也來電詢問同年4月26日的相關情形。丙○○旋即返 校,並向其他同仁了解後,始知係肇因於上訴人在同年5月 23日上午一直與丙○○爭執有關4月26日緊急送醫流程裁決 方式未果,上訴人轉而向彰化縣教師會告狀,並由該教師會 理事長向縣府施壓,此時丙○○欲約詢上訴人瞭解事情經過 。始經同仁告知上訴人請上開3日病假。上訴人既宣稱在同 年5月23日要請病假是聽從醫師醫囑,身體不適須請假靜養 ,惟何以上訴人在5月23日要請病假當日早上與丙○○激烈 爭執有關4月26日之事,卻不依教師請假規則第13條第1項規 定,告知丙○○有於上開3日請假乙事或呈遞假卡給丙○○ 核章,以完成一般的正常請假手續?且上訴人請病假,依其 所稱23日當日卻去彰化縣教師工會申訴,並經該工會建議在 當日下午遞交所謂的公假假單?顯見除不符請假規則之外, 亦與請假事由不符。上訴人既未依教師請假規則請假,學校 因之無法准假,乃係依法行政,並無刁難之情,亦無對於上 訴人有為任何違反法令之事。
三、有關102年9月29日學校活動日請假事件:



(一)依據教師請假規則第13條:「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應填 具假單,經學校核准後,始得離開。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 得由其同事或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國小之請假 程序為:教師填具請假單,先送教學組長,後送教務主任, 教務主任同意後,陳送校長核可,校長核可後,送往人事室 登記。上訴人之請求應依上開程序完成後,人事室即作後續 請假登記,上訴人之單位主管是教務主任,故依程序應由教 務主任同意後送校長核可,並無上訴人所稱互踢皮球之事。 又上訴人係於同年9月26日下午進校長室質問校長為何不准 上訴人同年9月29日請事假,丙○○向其詢問請假事由,上 訴人竟稱不能說,丙○○告知上訴人,按學校行事曆早已定 同年9月29日為學校日,怎麼學校活動邀請家長到校而老師 卻要請假離校,並追問上訴人是何事由,上訴人仍堅稱請假 事由不能說,則身為機關首長如何給假?直到同年9月29日 上訴人才宣稱當天因其所參予宗教社團活動,其負責員林農 工3個園遊會攤位云云,惟身為○○國小老師卻不參加○○ 國小依法辦理的家長日活動,而以校外的活動為優先,遲至 活動前才說要請假,而且理由是「不能說」,身為學校首長 又如何准假?
(二)參與學校日活動之教師全程參與活動,事後方能依行政院91 年9月3日院授人給字第0910043481號函之規定補休半日,上 訴人當日8時到校,10時24分離校,僅得依到勤簽到限時間 在6個月內覈實補休2小時,人事室並無刁難情事,只是上訴 人一直未提出補休之申請。
四、有關江姓學生事件及疑似不適任教師案調查事件:(一)上訴人指稱於102年12月15日遭學生家長辱罵,於同年12月 17日因不知名會議公審云云均為不實,被上訴人一切作為均 依法行政,上訴人前開主張係屬臆測。上訴人係遭家長質疑 歧視江姓學生,並透過家長會來學校跟老師溝通,惟上訴人 之答覆讓家長無法瞭解事情真相,家長認為學校包庇老師得 不到滿意答覆才憤而向人本基金會檢舉,甚至連上訴人所稱 之教師會長林○○亦到江姓學生家中瞭解情形。而人本基金 會指控上訴人嚴重違反教師法第14條及其施行細則,上訴人 本應面對說明,竟以長期病假方式躲在彰化縣教師會、教師 工會之保護傘後,以拖過人本基金會的指控。
(二)丙○○於同年12月17日的會議當時並不在學校,據學務主任 許○○表示(見許○○出具報告,見原審卷一第90-91頁) 當日是江生家長上午10時30分到校控訴上訴人對江生有諸多 言語霸凌之事,家長會長也到,經相關人員陪同到場協調, 透過會議的方式讓家長表達意見。家長不滿意上訴人之答覆



,並強烈要求校方立即召開霸凌委員會,學務主任基於職責 ,並依據教育部101年7月26日所頒布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三 章校園霸凌之處理程序及救濟方式第11條規定,於102年12 月18日召開相關會議,係依法行政,何來攻訐抹黑之說。關 於上訴人指學務主任許○○對教師會長林○○表示請上訴人 製造證據一節,據學務主任許○○表明並無此事,並在同年 12月18日晨會中公開否認,當日同校同仁均有場。(三)○○國小亦有將同年12月17日會議紀錄通知上訴人,上訴人 原本有在該次會議記錄裡簽名,但後來劃掉,教務主任有加 註意見說明(原審卷一第176-177頁)。另同年12月18日會 議是反罷凌小組內部的開會,因為罷凌有無成立還要經過小 組的認定,該次會議未通知上訴人,且並未規定此會議必須 通知上訴人。
(四)○○國小接獲人本基金會前揭同年12月26日函後並未啟動所 謂疑似不適任教師調查程序,因被上訴人要先了解程序應如 何進行,丙○○係審慎辦理。此由丙○○在人本基金會同年 12月26日來函簽呈所寫意見有請人事提供法規意見及協助, 依相關規定辦理(見原審卷一第184頁)可知。嗣因彰化縣 政府103年1月27日府教學字0000000000號函指示○○國小成 立調查小組,被上訴人才啟動所謂疑似不適任教師調查程序 ,並非如上訴人所宣稱係校長指示成立、組成不公云云。(五)有關上訴人指稱疑似不適任教師調查程序前4次會議原本並 未通知上訴人一節。因○○國小及丙○○是第一次遇到這類 情事,經查詢相關的學校處理相關案件的程序,係由各單位 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之調查小組所進行,參照其他學校進行 不適任教師調查小組的程序進行,丙○○本人就整個過程均 未參與,亦不知程序如何進行,前述調查結果經呈報彰化縣 政府後,因彰化縣政府103年4月14日來函主旨表示「倘發現 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新事實新證據...」(見原審卷一 第224頁),故被上訴人再依上開來文依法重新踐行相關程 序,就有錯誤疏漏處補救處理,完備程序之後再重行函報縣 府。
五、綜上,被上訴人均係依法行政,並無上訴人所稱違反法令或 有何刁難情事等語,並聲明駁回上訴人於原審之訴;並陳明 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宣告假執行。參、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對之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聲 明:㈠原判決廢棄;㈡丙○○應給付上訴人150萬元,暨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丙○○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㈢○○國小應給付上訴人150萬元,暨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國小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㈣如被上訴人其中一人已為給付,另一人 於其給付金額之範圍內,免為給付義務之判決。㈤第一、二 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㈠上訴 駁回。㈡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肆、按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 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 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國家賠償法第 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法律規定之內容非僅屬授予國家機 關推行公共事務之權限,而其目的係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 及財產等法益,且法律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 事項規定明確,該管機關公務員依此規定對可得特定之人所 負作為義務已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猶因故意或過失怠於執 行職務,致特定人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被害人得依國家 賠償法第2條第2項後段,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司法院大法 官會議釋字第469號解釋文可參)。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 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違反保護他人之法 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 失者,不在此限。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 、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 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再者,民法第186條就公務員執行職務之侵權責任,已 有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丙○○於上訴人主張之行為時 係公務員,此為上訴人不爭執之事實,故上訴人請求丙○○ 負侵權行為賠償責任,即應適用民法第186條規定,即「公 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 者,負賠償責任。其因過失者,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 賠償時為限,負其責任。前項情形,如被害人得依法律上之 救濟方法,除去其損害,而因故意或過失不為之者,公務員 不負賠償責任。」而本件並無民法第186條第1項後段所指「 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之情形,是本件上訴人之請 求,丙○○僅於因故意違背對於上訴人應執行之職務,致上 訴人受損害之情形,始負賠償責任。
伍、茲就上訴人主張各項事實,是否符合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 項規定請求○○國小負國家賠償責任之要件,及是否符合依 民法第186條第1項前段請求丙○○負公務員侵權賠償責任之 要件,逐一說明如下:
一、關於102年4月26日學生送醫事件:
(一)查上訴人主張伊班上張姓學生於102年4月26日上午11時許因 頭部受創,經護理師林○○評估後先予觀察,至午休時間,



因該名學生表示不舒服,林○○認應緊急送醫,林○○與伊 商議欲由伊開車送張姓學生就醫,林○○陪同就醫。適體衛 組長林○行表示學務主任許○○已指派林○行協助學生送醫 等語,然因林○○已通知該名學生家長到醫院會合,並告知 將由伊陪同學生就醫並當面說明學生受傷經過及處理過程, 經渠等商議,伊即安排任教班級進行美勞課活動請林○○協 助代理課務,伊則陪同林○○將張姓學生緊急送往員生醫院 治療,伊離校時間僅約40分鐘。嗣學務主任許○○以伊未經 學校同意逕將學生送醫,違反該校所定緊急事件處理流程表 ,且未經教務處同意自行安排代課,擅離職守為由,而上簽 呈要求對伊議處(該簽呈見原審卷一第131頁),嗣○○國 小於同年5月2日通知伊將於同年5月9日開會討論「乙○○案 」(該通知見原審卷一第19頁),並於○○國小教師成績考 核委員會101學年第2次會議作成給予伊口頭警告之決定(會 議紀錄見原審卷一第130頁)。會議後與會人員被要求保密 並出具切結書,保證無洩漏會議資料。丙○○自102年5月11 日起不斷要求伊向學校道歉及補請事假。伊於102年5月20日 下午接獲○○國小通知,表示○○國小家長會長來協助學校 與上訴人協調張姓學生送醫事件之後續處理。嗣護理師林○ ○陪同上訴人一同前往校長室參與上開討論,討論中指示上 訴人須在3天內辦妥該事件請假事宜。惟經上訴人依公假方 式辦理,仍遭被上訴人退件。嗣被上訴人於102年5月22日發 給伊102○人曠第001號曠職通知書(通知書見原審卷一第22 頁),並表明送張姓學生就醫僅准予事假,如伊向學校道歉 始會撤銷曠職處分。惟伊多次與丙○○溝通未果後,乃於10 2年5月23日向教務主任謝○○以簽呈表明無法接受丙○○上 開「向學校道歉、補請事假」之要求(該簽呈見原審卷一第 23頁),嗣○○國小於102年6月24日發函撤銷上開曠職通知 書等事實(該函見原審卷一第27頁),被上訴人就上開事實 經過並不爭執,堪以採信。
(二)上訴人主張伊送學生就醫一事並無不當,竟遭到口頭警告處 分,且上開會議僅於同年5月2日通知伊將於同月9日開會討 論「乙○○案」,事前卻未透露該會議內容為成績考核委員 會,致伊無法事先準備而內心惶恐。同時學校會核定伊曠課 一節,若再曠課將影響考績後,丙○○竟又要求與會人員保 密並出具切結書,保證無洩漏會議資料,並自102年5月11日 起不斷要求伊向學校道歉及補請事假,且動用多位主任與老 師對伊軟硬兼施;惟伊認為送學生就醫係盡導師職務,且就 課務已妥善安排,應屬公假,而不願依丙○○之指示辦理, 然伊因丙○○連日來逼迫,致精神受極大壓力、健康受損,



經於同年月13日就醫經醫師診斷患有「焦慮合併睡眠障礙」 ,伊因而在同年月14日至17日請病假休養。伊因前開事件飽 受丙○○不合理要求與逼迫,致伊健康受損等語。並提出10 2年5月13日員生醫院診斷書一件為證(見原審卷一第21頁) 。惟查:
⒈按○○國小訂有緊急事件處理流程表,該流程表第1點即明 載「協助送醫,以學務主任及組長為第一優先,其他處室沒 課的行政人員為第二優先(協助送醫,特排出擁有車輛的行 政人員為主,順序如下)1.學務主任、體衛組長,2.護理師 ,3.工友,4.總務主任,5.輔導主任,6.教務主任,7.訓育 組長,8.教學組長、事務組長、資訊組長,9.空堂及科任老 師」,有被上訴人提出之系爭流程表附卷可憑(見原審卷一 第65頁)。上訴人雖主張系爭流程表未提及級任導師,應可 得知上開順位係指協助級任導師將導師班學生送醫者,而非 指排除級任導師,僅有上開順位者始能將學生送醫云云。惟 上開規定既已明確排定相關順序人員,上訴人片面解釋為未 排除級任導師,即有不符。
⒉證人即護理師林○○於原審證稱:該學生受傷後,經伊與學 生家長聯繫,學生媽媽說因父親在大陸,學生媽媽不會開車 ,所以請學校將學生送至員生醫院,因是午休時間,所以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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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