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104年度,427號
TCHV,104,上,427,2016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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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427號
上 訴 人 黃顯智
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律師
      張豐守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豐榮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5,803,042
元(見本院卷第140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778元,除已繳
第二審51,990元外,其餘35,7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
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 說 容
                   法 官 陳 宗 賢
                   法 官 張 瑞 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 美 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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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榮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