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248號
上 訴 人 曾煥庭(即冠毅部品商行)
被上訴人 琦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曾煥庭對於民國105年5月25日本院
104年度上字第248號給付貨款事件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本件曾煥庭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人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以下同)105年6月29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曾煥庭已於同年7月12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本文、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邱森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廖昭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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