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47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東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6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制罪、強制性交罪等數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得易科罰金之罪 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 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5年8月10日刑法第50 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足稽,自 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 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 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經審核相關案卷資料,雖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 之罪所處之刑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而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 示之罪所處之刑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依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規定,原不得就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與附表編號 2所示之罪刑定應執行刑,然因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 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8月10日刑法 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在 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本件聲請核與前 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對受 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卓 進 仕
法 官 李 進 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賴 成 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
├────────┼──────────┼──────────┼──────────┤
│罪 名│妨害自由 │強制性交 │ │
│ │(強制罪) │(強制性交罪)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年2月 │ │
│ │ │ │ │
├────────┼──────────┼──────────┼──────────┤
│犯 罪 日 期│103年12月21日 │103年12月21日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
│年 度 案 號│103年度偵字第31397號│103年度偵字第31397號│ │
├─┬──────┼──────────┼──────────┼──────────┤
│最│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
│後├──────┼──────────┼──────────┼──────────┤
│事│案 號│105年度侵上訴字第12 │105年度侵上訴字第12 │ │
│實│ │號 │號 │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5年03月29日 │ 105年03月29日 │ │
├─┼──────┼──────────┼──────────┼──────────┤
│確│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最高法院 │ │
│定├──────┼──────────┼──────────┼──────────┤
│判│案 號│105年度侵上訴字第12 │105年度台上字第1777 │ │
│決│ │號 │號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5年03月29日 │ 105年07月20日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得易科罰金、得易│否,不得易科罰金、不│ │
│、易服社會勞動之│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 │
│案件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
│ │105年度執字第7189號 │105年度執字第11735號│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