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5年度,1382號
TCHM,105,聲,1382,2016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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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38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志浩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5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志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謝志浩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8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 1050107126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 107年11月2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應龍
法 官 吳進發
法 官 高文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江丞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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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