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30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魏嘉育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
度執聲付字第4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魏嘉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魏嘉育前犯殺人未遂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8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07057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9年1月1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江 奇 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志 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