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28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SLAMET RIYADI(阿曼)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
聲付字第4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SLAMET RIYADI(阿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SLAMET RIYADI(阿曼)前犯殺人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8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70683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9年2月1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曉 能
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吳 幸 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 麗 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